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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厘清机动车违规停放执法边界 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决定发布时间:2022-10-01

(2022年9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提升机动车停放管理法治化水平,进一步厘清机动车违规停放执法边界,防止推诿扯皮,消除执法盲区,有效治理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停放规划、建设、管理、执法的统筹力度,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着力解决本市停车资源供需矛盾,规范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场所机动车停放执法工作:
  (一)公路;
  (二)城市道路。
  人行道的机动车违规停放执法工作,统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背街小巷、城中村道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违规停放执法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完善道路命名及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提供保障。
  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以下场所机动车停放执法工作:
  (一)公共绿地;
  (二)经营性停车场。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停放管理义务;未履行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沿街商铺经营者应当维护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机动车停放秩序,对商铺门前的机动车违停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报告公安派出所到场依法处理。
  沿街商铺经营者以地锁、摆放物品等方式违法占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公共车位的,属于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的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据门前三包制度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机动车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属于公路、城市道路范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执法。
  五、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完善与机动车停放管理相关的条款,并针对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和完善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区开展相关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
  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示范文本完善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事项作出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
  在管理规约明确禁止停车的公共区域违规停放机动车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有权投诉、举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报告公安派出所到场依法处理。
  对于没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指导监督住宅小区设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依法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多种形式,实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维护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停放秩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等规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六、对占用公路和城市道路长时间停放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占用其他公共区域长时间停放的机动车,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处置。
  七、本市建立完善群众参与、部门联动的机动车停放管理执法机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物业行政管理等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建立完善执法协作的网格化工作机制。
  鼓励群众举报机动车违规停放行为,对于群众提供的违停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
  各执法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非现场执法制度,切实提高执法效率。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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